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县人民政府决定,发布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间: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
二、禁火区域:炎陵县行政辖区内所有森林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。
三、禁火规定: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禁止烧田埂、烧土灰、烧稻草、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;
(二)禁止在林区丢烟头、烧火取暖、野炊、烧木炭、烧马蜂窝、放孔明灯、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;
(三)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钱纸香烛和燃烧鞭炮及进行其他祭祀用火;
(四)禁止烧山驱兽、蚊虫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;
(五)禁止其他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;
(六)本禁令有效期5年。
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森林火情举报电话: 26222119
炎陵县人民政府
2021年 9 月 28 日
责编:邹越
来源:炎陵县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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